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泄愤烧厂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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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丹 陈佳婷

同事相处产生摩擦实属寻常,但若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终将害人害己。

2025年10月12日,某电子公司员工刘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心存不满。当晚9时许,刘某到公司C栋右侧一楼楼梯间,使用打火机点燃楼梯间的塑料篷布引发火灾后离开现场。火势持续燃烧约9分钟后,被公司保安扑灭。本次火灾造成现场存放的碳晶板、彩条布被烧毁。

某电子公司通过查看监控锁定刘某系作案人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刘某被抓获归案。

火灾发生后,某电子公司进行维修及修复等共计花费1.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主动向法院代缴赔偿款1.7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系初犯、偶犯,其家属自愿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放火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电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1.7万元,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电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款已退赔至法院账户)。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焚烧少量杂物、未造成人员伤亡、火势被及时扑灭,就不会构成严重犯罪。从法律层面来讲,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其入罪核心不在于最终损失大小,而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及公私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故意引燃可燃物,在人员、设施集中的厂区楼道制造火情,火势一旦失控,极易蔓延扩大,后果不堪设想,即便火势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放火罪。

在此提醒,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面对职场摩擦、人际纠纷,大家应当理性管控情绪,通过沟通协商、单位调解、合法维权等途径化解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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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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