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遇“调表”,能否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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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雅莹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凭借高性价比优势愈发普及,市场活跃度持续攀升。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车辆信息不透明、真实车况难核查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篡改里程数据的“调表车”更是消费者维权的高发痛点。里程表读数被篡改,车辆实际损耗远高于表显数据,不仅影响交易价格,更关乎行车安全。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二手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8月,陈某联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华某,欲购买其发布的一款轿车。华某在宣传及沟通中明确承诺:车辆为“一手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且“里程数真实”(表显8万余公里),并承诺若信息虚假愿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双方最终以34000元的价格成交。

同年9月14日,陈某付清全款并接收车辆。然而,在办理过户及后续车况检测中,陈某发现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7万余公里,与表显8万余公里相差近10万公里,且车辆存在多次过户记录,并非华某所称的“一手车”。陈某认为华某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单位组织、自然人。本案中,华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二手车信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故华某向陈某出售车辆的行为,应受该法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二手车里程数直接关乎车辆价值与安全性能,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核心信息。华某作为专业经营者,有义务也有能力核查并如实告知车辆真实状况。华某未告知车辆存在“调表”事实,并在合同中承诺“表里真实”。经专业检测,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严重不符,华某虽辩称不知情,但未能提供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华某的行为导致陈某在错误信息下作出购买决定,应认定华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华某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鼓楼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陈某返还案涉车辆,华某返还购车款340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02000元并赔偿过户费400元。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二手车经营者以“不知情”为由抗辩,本案为何仍认定构成欺诈?

首先,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和如实告知义务。二手车里程数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经营者不能以单纯以“从业时间短”“被上家欺骗”等理由,推卸其责任。其次,“不知情”不等于“无过错”。在专业检测报告已证明车辆存在调表的情况下,经营者既无法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核查义务,也无法证明调表并非其所为,仅以“不知情”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可在交易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车况检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具体里程、车况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同时,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交易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经营者而言,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各项信息,通过隐瞒真实车况、篡改关键数据来促成交易,看似短期获利,不仅损害自身信誉,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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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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