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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以千元低价转让房产给儿子
法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应撤销买卖合同
作者:刘熠博 李博
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债务人张某甲与相对人张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乙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张某甲应向债权人王某支付维权费用。
因张某甲欠王某借款未还,王某诉至淇县法院,2025年7月,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2025年8月,张某甲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与其儿子张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乙名下。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执行时发现案涉房产已过户至张某乙名下。2025年11月,王某以二人的房屋交易系逃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淇县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并诉请判令张某乙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甲名下,被告承担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王某诉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判决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在该判决作出后未生效时,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名下房产出售给张某乙,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000元。债务人张某甲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王某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张某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张某甲转让房产给其儿子张某乙的行为应予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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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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