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私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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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闫峰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当今世界,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同时,人类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因此,扩大合作、共同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殷切诉求。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人类视作一个整体,以国家或其他集合体为代表的人类活动应该为人类整体利益谋福利,人们所关注的不应该再局限于单个国家、民族、种族和个人的生存发展,而应该是整个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世界各国应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主张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要尊重文明多样性,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尊重、相互借鉴、和谐共存、共同进步;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共同管理全球事务,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确保国际法得到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共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减少冲突,化解分歧,最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一种开放的、全新的外交战略和全球治理理念,既是中国最新的外交宣言,也是我们研究和处理一切国际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指导方针。它的提出,也为我们科学解决国际私法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南。

  二、国际私法精神蕴涵和渗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国际私法之魂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在保障国际交往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秩序、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和全体人类共同福祉等方面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深刻契合。可以说,国际私法精神蕴涵和渗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国际私法之魂。纵观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史,尽管派别林立,视角各异,但最终都是在谋求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谋求国际民商事主体的和谐合作。

  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试图在平等对待内国法和外国法的前提条件下,从一种自然法的角度,以法则的法律性质作为客观中立的判断标准,化解平等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寻求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秩序的和谐。法国学者杜摩兰主张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但认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同时当事人在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公共秩序相抵触。荷兰学者胡伯提出了“国际礼让说”,他认为各国主权者不能全然不顾国际礼让而一概拒绝适用外国法。19世纪,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站在普遍主义的国际视野和“中立”的立场上,致力于寻求解决国际范围内多元法律体系冲突的统一法律选择方法。20世纪以来最具影响力的“最密切联系说”要求法官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要综合考量该问题的实质和特性,权衡与之有关的各项因素,兼顾有关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协调各种社会政策和目标,从而确定其最密切联系地,并依据该地的法律解决民商事交往中的争议和冲突。上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揭示了国际私法的思想轨迹,反映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代表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共识,其主旨在于,人类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在——国家、法域、民族、种族、团体、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关切,在相互依存、相互交往中,实现互利共赢。

  因此,在当代,国际私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适当”与“和谐”,即“适当—和谐论”,以适当的规则和方式协调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和谐的机制和环境发展国际民商事利益,它主张根据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寻找和确定“适当的法”,以便公正合理地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民商事问题,妥当地维护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追求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适当”是国际私法的基石范畴,“和谐”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范畴,现代国际私法体系乃是一个“适当”而“和谐”的构造,现代国际私法是以不同方式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从而保障、促进和实现国际民商事交往和谐发展的适当法规范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共同创造人类繁荣和美好未来。而作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这一伟大实践中,国际私法更是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适当”与“和谐”的精神更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遵循这种价值追求,国际私法要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和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基础上,在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量国际民商事实践中的各种相关因素,确定“适当的法”,消除分歧、减少冲突,从而寻求攸关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发挥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和维系人类共同命运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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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光明网

责任编辑 / 刘钊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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