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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张培培通讯员杨正武本报讯一房产商为协调土地项目,先后给宁陵县原县委书记李某某送130万元。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其缓刑,该房产商以其任职浙江某社区居委会主任、给社区经济做出贡献等为由请求轻判。5月23日,记者从南阳中院了解到,法院已二审审结该案,认定该房产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判决免予对其刑事处罚。
房产商赵某某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某镇,是该镇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根据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某房产公司在宁陵县开发京泽花园建筑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人的赵某某,曾让时任宁陵县县委书记的李某某在其公司施工中,帮助解决违规问题,先后向李某某行贿共计1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赵某某以其系浙江省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对社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深受群众信任和拥护等理由,请求给其继续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机会。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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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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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