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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0日,被告邓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被告马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和案外人陈某、李某(坐在车后排)行驶途中,被告马某与陈某发生争执要下车,后被告马某拽车辆方向盘,导致出租车右偏撞到路边行人原告范某,导致原告范某受伤住院。原告范某受伤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邓某庭审中称,其报警后交警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但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属于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同时被告马某系直接侵权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等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与车辆相关的事件。本案中原告范某在道路边正常行走时被出租车撞到,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
2、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交强险赔付的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事件需为交通事故;二是事故需因过错或意外导致,而非故意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实为交通事故,同时存在过错,且不存在肇事车辆撞原告的故意,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划分:本案原告范某在路边正常行走,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被告马某和机动车一方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前被告马某已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共计75000元,对原告的剩余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范某各项损失共计106425.55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赔偿后,拽方向盘的过错乘客是否就无需承担责任了?
并非如此!
保险公司在履行交强险赔偿后,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其承担的赔偿部分应由拽方向盘的乘客马某承担,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马某追偿。
这意味着,一时冲动拽方向盘的乘客,最终仍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官提醒
乘车出行,请务必多一份理性、少一点冲动。与同乘人员有分歧时切勿较劲争执,绝对不可因一时冲动拽拉方向盘、干扰司机驾驶。
别因一时痛快放纵情绪,一旦发生意外,后悔莫及。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才是最重要的出行准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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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审核 / 汤越
终审 / 赵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