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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医美机构签订《协雅事业合伙人》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一次性缴纳5万元即可成为“事业合伙人”,并享受包括“全脸免费打造项目五选三”在内的多项权益。协议签订后,王某实际支付3.6万元。她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10月28日在被告处接受两次手术,项目包含眼综合、假体隆鼻综合及面部拉皮,均由某医美机构投资人岳某某进行面诊并组织实施手术。后因对手术效果不满意,王某与某医美机构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医美机构及岳某某提交了原告王某的医疗美容门诊病历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下方有“王某”签名及捺印,但所有文件均为打印件,未填写日期,且签名笔迹及捺印的手指方向高度一致,形式存疑。
另经法院查明,该医美机构系个人独资企业,岳某某为唯一投资人。
判决结果
2025年1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医美机构返还原告王某手术费用3.6万元并赔偿3倍损失即10.8万元;二、被告岳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6月3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手术系具有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生徐某某实施,但其未能提供原告就诊时的病历原件,所提交的打印病历中,手术医师签名为宋某某、史某某,徐某某的签名仅出现在“其他”栏目处。此外,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了两次手术,而被告仅能提供落款日期为3月13日的一份病历,导致该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证明手术由合规医师完成。被告岳某某作为面诊及手术组织实施人,在原告指认其参与手术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王某实际支付手术费3.6万元,事实清楚;其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并赔偿3倍损失即10.8万元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该医美机构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岳某某依法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陈攀岳美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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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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