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致伤残收5800元“私了”,法院撤销协议,判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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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志佳)民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日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撤销了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解协协议,赔偿金额由5800元大幅提升至16万元。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因道路湿滑,且两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最终发生接触,两车受损,徐某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向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5800元。调解协议书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5800元。

徐某回家后,感觉病情加重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术。今年6月30日,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外伤致右肩袖损伤是客观存在的,经手术治疗,现距受伤已达6月余,伤情稳定,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8月,徐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诉讼中,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即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其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知自己伤残十级的事实,徐某属于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5800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另查明,徐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9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

徐某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引起,徐某、向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车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剩余50%由徐某应自负其责。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16万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还应支付15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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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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