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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李亚瑾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头部、面部受伤。因事故发生时李某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身边的事儿
2024年3月20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诊断存在颅脑、上颌、面部损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9日,李某将王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对于原告李某的损失及责任划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结合事故发生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虽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原告李某受伤的主要部位在于头部、面部,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原告李某应对其损害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身容易失去平衡,驾乘人员容易被甩出,而头部往往会先着地,或者撞击到车辆或其他物体。在速度加惯性的作用下,驾乘人员头部一旦与坚硬的路面发生碰撞,轻则面部受损,重则颅脑损伤甚至导致死亡。而质量合格的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时,可以起到缓冲、减震的作用,是遭遇危险的一道有力防线。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台不同政策,推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养成安全出行习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在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在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时,一定要规范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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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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