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大厂”贪腐 为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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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数字经济新业态环境下,各互联网企业蓬勃发展,为国家民营经济的壮大作出重要贡献。互联网企业资金流转的快速性和灵活性、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和多样性、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和前沿性与互联网平台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交互交织,导致企业内部人员廉洁风险突出。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为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基因,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来审理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探索构建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制度体系,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杜绝“大厂”贪腐 为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基因

海淀区法院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刑事案件白皮书。许鹏摄

销售经理违规发放折扣券收取经销商大额贿赂

苑某、柴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某大型科技公司渠道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修改经销商的进货数据,违规向多家经销商发放可用于在销售系统内部折抵货款的折扣券,为经销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苑某非法收受经销商给予的钱款269万余元,柴某非法收受经销商给予的钱款97万余元。2020年5月26日,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苑某犯罪数额巨大、柴某犯罪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二被告人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监守自盗”,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向不符合资质的经销商发放大额折扣券,在构成受贿犯罪的同时,也给公司经营造成了难以评估的经济损失。本案犯罪手段隐蔽,利用公司系统漏洞,不易通过常规防范贪腐手段发现。受贿型犯罪往往伴随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侵害公司经营效益等连锁效应。公司在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检测异常交易,科学制定操作流程,严控关键环节审批,定期复盘核验,查补漏洞,降低经营风险。

  运营人员收广告费“赚外快”侵占单位钱款

2017年至2020年,刘某利用担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所在公司平台账号,以私自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钱款,获利共计130万余元。其间,刘某分别与员工李某等五人共谋,对相关账号进行文案创作等工作。李某等人获利13万余元至25万余元不等。六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分别与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涉案数额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犯罪手段区别于传统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财产剥夺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台官方账号的流量资源优势,私自接“商单”,使用官方账号为他人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用后据为己有,犯罪手段较为新颖。被害单位现有资产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官方账号属于平台资产,因依托平台流量,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潜在的商业价值往往较大。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官方账号的运营管理,优化内容发布审核机制,防止员工利用平台账号谋取私利。

餐饮专家索取钱款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

高某于2017年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高某向该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北京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高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阶段,高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8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高某提出上诉,并继续退赔其余违法所得。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系海淀区法院近年来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犯罪金额最大的一件,且不同于互联网企业贪腐犯罪常多发于一线业务部门的情况,该案发生在食堂中。食堂本是公司给员工的关怀福利却成为贪腐分子的生财之道,犯罪金额之大令人瞠目,引起较大社会关注。互联网大厂资金流量大,非核心部门也“大有可贪”,在关注重点业务部门贪腐问题的同时,也要树立全方位反腐意识,加强部门财务审计,规范供应链管理,让贪腐犯罪无所遁形。

平台运营人员利用“软权力”索要收受主播钱款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郭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在进行主播管理等工作中,向主播张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等。2023年2月15日,郭某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利用管理平台主播的平台“软权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贿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台员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权,对于主播的视频内容、业务统计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加上大部分涉虚拟平台事项管理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导致其在运营职位上“大有可为”,一年多的时间内收受贿赂达300万元。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平台管理,更容易败坏行业风气,影响行业生态。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厂”,权力变现行为在基层员工中同样存在,对于具备管理职权的员工,应加强廉洁教育,并制定客观的业务评价标准,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联手防范互联网企业“蛀虫”

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预防和整治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是保证企业和数字经济市场长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数字经济标杆区,各项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各大互联网企业聚集于此,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使得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呈现多发态势,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海淀区法院此次发布的多起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例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例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项目合作、资金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加V、解封和封禁账号、流量倾斜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平台权力寻租”受贿方式。而在职务侵占犯罪中,也有相较传统贪腐犯罪模式更隐蔽的方式,如通过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补贴款和优惠券,虚增、篡改后台业务数据骗取平台奖励款、推广费等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侵占公司财产的新型手段。

  那么如何防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的贪腐问题?

一方面,需要完善外部制约,构建企业反腐法治屏障。应着重从完善规范体系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落实司法治理与保障层面下手。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类案整体情况和案件所反映的企业治理突出问题,融入促推社会治理,探索构建企业贪腐治理法治体系,以高水平审判工作服务保障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则需要企业强化内部监督。如通过加强反腐教育、强化内部监督、建立预防机制及加强贪腐惩治等手段来推进互联网企业廉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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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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