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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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张衍聪 张雨涵

身边的事儿

被告人苗某系河南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河南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A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为牟取非法利益,苗某故意捏造关键事实:虚构C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非法侵占设备拒不返还的事实,谎称C公司的行为导致A公司无法履行与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造成所谓的“租赁损失数百万元”。

2021年6月,苗某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以捏造的侵权事实和虚假损失为由,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损失缺乏关联性”为由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该院认为,苗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证据如下: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设备使用日志等材料证明案涉设备始终由合作方依约保管调度,不存在非法侵占的事实;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企业,均由苗某实际控制,存在办公混同、资金往来密切的情况;作为索赔依据的《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设备采购合同,且日租金的付费模式违背设备使用特性;苗某当庭承认所谓的租赁损失系虚构,并认可C公司未非法侵占设备。

2024年12月,鉴于苗某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该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严重侵害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转嫁经营风险,精心策划关联交易,虚构侵权事实,恶意诉讼,性质恶劣。

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任何企图滥用司法程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诉讼参与人须恪守诚信原则,切勿因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而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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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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