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毒烟”致两死一伤!十年刑责敲响毒驾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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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健康与家庭幸福,更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共安全紧密相连。而毒驾作为毒品危害衍生出的危险行为,对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远大于酒驾,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杀手”。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驾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驾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次敲响了拒绝毒驾的沉重警钟。

2024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驾车沿105国道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受毒品影响,李某驾驶的车辆多次越过道路右侧白色实线,侵占非机动车道,且因毒瘾发作导致犯困多次停车短暂休息。期间,李某再次在车上吸食电子烟。

李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其车辆与路边停靠的车辆发生碰撞,其在下车查看情况后又匆忙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前行。随着毒品对李某的影响持续加深,导致其错过本应左转的路口,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车辆突然偏离正常行驶方向,撞向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杨某、唐某及未成年人吴某,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小型轿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黄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会出现短暂记忆缺失、昏迷以及思想、行动迟缓等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症状,却仍罔顾法律规定,在吸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在与路边停靠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后,不仅未停止驾驶,反而继续驾车在道路上压实线违规行驶,导致车辆在未减速的情况下撞向路边正常行走的三名行人,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毒驾是指尚未戒断毒瘾或者正在吸食毒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毒品形式的不断变化,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行动,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也被列入精神药品目录进行严格管制。然而,仍有部分人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人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此时驾驶机动车,无疑是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极易肇事惹祸,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希望广大群众远离毒品,增强严禁毒驾的安全驾驶意识,积极参与到全民禁毒斗争中,共同守护无毒、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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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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