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1163
孙丽和孟涛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于早年间去世。丧子后,二人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相继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锋系孙丽的弟弟,被法院指定为孙丽的监护人;王争系孟涛的外甥,被法院指定为孟涛的监护人。孟涛于2023年去世后,孙丽将王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其与孟涛夫妻共同财产的某房屋中属于孟涛所有的50%份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涛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丽与王争依法继承,其中孙丽继承30%的份额,王争继承20%的份额。
孙丽诉称,“我系被继承人孟涛的妻子,我们二人育有一子,于2018年去世。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孟涛各占50%份额。孟涛于2019年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争为其监护人,王争为孟涛外甥,并保管着孟涛的全部财产。2023年孟涛去世,因其生前未留遗嘱,故我要求依法继承孟涛的遗产。”
王争辩称,“主张孟涛的遗产份额均由我继承。孙丽与孟涛在2019年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均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无法为对方履行有效的扶养义务。我主动为孟涛聘请保姆,并承担中介费、部分雇佣保姆的费用。2021年孟涛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开始在案涉房屋与孟涛同住,照顾孟涛直至其去世,承担了孟涛的全部生活开销。孟涛去世后,我为其办理后事并担负丧葬费3万余元。孙丽目前依赖于医院的治疗护理,即便继承了房产份额,也不会改变其生活状态。我作为孟涛的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且独立承担了扶养孟涛的全部责任,有权分得遗产,且要求多分遗产,孙丽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孟涛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孟涛与孙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50%的份额;孟涛所享有的50%份额在其去世后系其遗产。因孟涛生前未订立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孙丽作为孟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王争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应适当分得遗产一节,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裁决,孟涛于2019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王争被指定为孟涛的监护人。从孙锋所述孙丽住院治疗的时间及身体状况来看,客观而言,孙丽不具备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养孟涛的能力。而王争所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无论在经济帮助方面,还是精神慰藉方面,其在孟涛生前均对孟涛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争可以主张继承权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至于孙丽及王争各自应继承案涉房屋的具体份额,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判定孟涛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丽继承30%,由王争继承20%。继承之后,孙丽占案涉房屋80%的份额,王争占案涉房屋20%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因孟涛之妻孙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不具备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养孟涛的能力,而结合王争所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其作为孟涛的监护人,生前对孟涛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王争可行使遗产的酌给请求权。
而对于酌给的比例,请求权人所得财产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具体给付多少应视个案情况而定。具体来说,在确定遗产酌给比例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酌情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具体应考察方面包括被继承人对扶养行为的依赖程度、扶养时间的长短以及扶养方式等。
第二,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实际状况,酌给的结果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第三,被继承人的意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通过遗嘱赠与了扶养人相当的财产,则不应再酌给其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明确作出了给予扶养人一定财产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
第四,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则应考虑首先为其保留足够的遗产。此外,继承人相较于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较近,则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适当少分;反之,则可适当多得。
本案中,即着重考虑了该因素,孙丽与孟涛系夫妻关系,较之王争而言其与孟涛关系更近;且其未能履行扶养、照料孟涛的义务,也确系客观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主观不作为。故鉴于此,考虑分给其的遗产份额比例应适当多于王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