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未取得新承包地 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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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滕孝忠

  基本案情

小红(化名)与小强(化名)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小红依法取得了所在村集体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但未对案涉1.3亩土地作出分割,后该地一直由小强实际耕种。

今年3月,小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小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因占用土地导致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小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小红相应的损失。

 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小红在与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承包地,在离婚后并未重新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并不丧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强继续占有并耕种小红的承包地,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法律层面上,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妇女离婚后,只要在原居住地未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应被剥夺。

广大妇女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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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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