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且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遗产,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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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继承人已书面放弃继承,以此主张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遗产,书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判决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债权人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王某驾车与王某山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王某山与同车的刘某经抢救无效均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山、刘某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王某山驾驶的刘某所有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王某山的父亲、配偶、子女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刘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母亲杨某珍、配偶柳某珍及子女刘某雯、刘某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然而,刘某的上述继承人于2023年5月共同作出放弃对刘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经查,刘某去世前,其个人银行有存款4.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该笔存款即转入其配偶柳某珍账户,刘某生前的车辆亦登记在柳某珍名下。

法院认为,刘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死亡,在无遗嘱情况下,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有证据显示,刘某去世当天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仍有存款余额,且去世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发生变动,表明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遗产,这与被告方当庭陈述的刘某无遗产的事实不符,也与《放弃继承声明书》相悖,反映出继承人存在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珍、柳某珍、刘某雯、刘某泽以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对于其生前债务,民间虽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于法无据。如前所述,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此外,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遗产的权利,但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某珍等人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为限对刘某生前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已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因杨某珍等人没有将其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杨某珍等人仍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对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偿还刘某所欠债务。进一步来说,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实际上却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等,则为继承人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柳某珍等人书面放弃继承,但将刘某生前存款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构成对刘某的遗产占有、经营、收益,该种逃避义务的“放弃继承”理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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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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