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到帮凶,追捕必要性审查为他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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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广视网讯(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杨红梅 杨卫中)“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给我儿子一次继续上学的机会,我们一定好好管教儿子,决不让他再犯错!”“谢谢叔叔、阿姨对我的教育和宽大处理,我以后一定安心学习,再不上网了,再不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日前,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一对母子紧紧拉着检察官的手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这样的话。

原来,在2015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钱某某(十六岁)伙同肖某某(十八岁)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先后三次向祝某某(在校学生,十四岁)索要到现金人民币780元。2015年9月5日下午,钱某某和肖某某为索要钱财,再次对祝某某拳打脚踢,因祝某某实在拿不出钱,钱某某让其到学校找两个老实的学生,好向他们要钱,祝表示同意。随后,祝某某和同学王某佯装在学校转了一圈,回来称没找到人。四人随后一起来到操场,找到两个学生并对他们实施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钱某某让王某和祝某某去买了两把水果刀,当场劫得现金人民币820元。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审查呈请批准逮捕的钱某某、肖某某涉嫌抢劫案时,发现祝某某已经年满十四不满十五周岁,虽是胁从犯,但因涉嫌抢劫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却未对祝某某呈请批捕。

发现该问题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领导汇报,一方面与侦查人员沟通,要求他们书面说明不呈请批捕的理由。就该案中祝某某的行为应否追捕,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讨论后认为:祝某某在该案中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犯罪,但同时祝某某也是该案的被害人,系被精神强制后不得已而为之,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祝的表现很被动,属于胁从犯。如果对祝某某追捕,社会效果不好,也与未成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相悖。但为了做到不枉不纵,该院经集团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暂不追捕祝某某,在对其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后再作决定。

随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对祝某某的学习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展开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祝某某在校学习比较努力,学习成绩在全班位居前十名;其平日里待人友善,和班里的老师同学关系融洽,很少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孩子交往,只是有时爱上网玩游戏;其父母均在镇上开店做生意,由于平时比较忙,对他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过问地不多。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该院及时就祝某某的行为与其父母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对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做了详细说明。祝某某的父母获悉后十分震惊,强烈要求检察院能给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并表示以后一定加强对儿子的管教和沟通。

针对走访调查的情况,该院经再次慎重讨论后认为,从追捕的必要性来说,不对祝某某追捕更为恰当,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同时应加强对祝某某的训诫、教育和管理,加强与其家长和所在学校的联系沟通,让家庭和学校进一步加大对他的教育管理力度。故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近日,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对祝某某进行了耐心地说服帮教。在帮教中,祝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并表示如再受到不法侵害,一定尝试着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近年来,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新蔡县检察院采取家庭教育、学校引导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方法,积极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量身打造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一条龙”帮教、帮扶工作体系,与县公安局建立了“监管帮教合作基地”、与县妇联、团县委建立了“学生及家长培训基地”、与县民政局建立了“关爱救助基地”、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建立了“就业和社区矫正基地”、与县教体局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基地”,使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实现网络化、社会化、一体化工作格局,坚持逮捕必要性、追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和追诉必要性审查,对涉案未成年人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和犯罪化处理,能不批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起诉的坚决不诉,对犯罪边缘人员大胆实行无罪化处理,为涉案未成年人开启了一扇自我救赎的大门,有效防范了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做法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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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朱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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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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