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意外险因职业拒赔?未履行告知义务,汝南埠法庭调解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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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人都会购买人身意外险,为自己和家人增添风险保障。可真到意外发生、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职业不在承保范围”直接拒赔,实在让人委屈又无助。

近日,正阳法院汝南埠法庭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看似“有据可依”的拒赔,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履行赔付,依法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意外受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职业不符拒赔

原告陈女士女儿为给母亲增添保障,在某保险公司为她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保险期间内,陈女士在搬运玻璃时,被玻璃砸伤,致其多处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

伤愈后,陈女士持保险合同、医疗票据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陈女士自营一家不锈钢门窗安装店,并从事不锈钢门窗的加工和安装,而此类职业,不在案涉保险承保范围内,依合同约定无需理赔。

陈女士按时缴费、意外属实,却遭遇无理拒赔,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意外受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职业不符拒赔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十分清晰:保险公司以“职业超出承保范围”拒赔,是否合法有效?

从合同表面看,双方虽约定了承保职业范围,但保险纠纷的关键法律规则在于:免责条款必须经保险公司明确提示说明,才能生效。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必须在保单上作出醒目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投保时已就职业限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解释和明确告知。投保时仅让投保人签署格式合同,未询问职业、未标注免责条款、未告知拒赔情形,案涉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约束力。

法官调解

厘清法律责任,投保人全额获赔

查清事实、明确法理后,承办法官立足实质化解纠纷,组织双方调解,向保险公司释明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认定其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经法官释法明理,保险公司认可自身过错,同意和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保险赔偿款,并按期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官温馨提醒:投坑

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意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理赔务必牢记四点:

1. 重点看清免责条款,绝不盲目签字

投保意外险、人身险时,切勿只听业务员口头承诺,务必仔细查看合同免责条款、职业限制、理赔条件,对“不赔情形”要求对方明确解释。

2. 保险公司法定告知义务,不能省略

凡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主动提示、明确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无效。

3. 遭遇无理拒赔,及时依法维权

按时缴费、意外属实,却被无理拒赔的,切勿自认倒霉,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4. 诚信投保,留存全部凭证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职业、健康状况,同时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理赔材料,发生纠纷时这些都是关键证据。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而非免责推脱。保险公司应严守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也要擦亮双眼守住权益,让保险真正发挥风险兜底作用。

司法为民不止于裁判,更重在化解心结。本案以柔性调解定分止争,切实兑现群众合法保障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用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让司法初心落在实处、见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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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马军领 李京帆

审核 / 汤越

终审 /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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