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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卓婷婷 通讯员:刘依)猪肉是生鲜农产品中流通量较大的品类,其“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两证两章”是一套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正阳县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两起非法经营生猪肉案件,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恰好呈现出规避这一统一规则的两种典型手法。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让刻意绕开统一检疫规则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私设屠宰点与持证肉铺:两起案件的两种手法
2024年初至2025年8月,被告人田某多次驾车前往正阳县、汝南县各乡镇购买生猪,在正阳县某乡镇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并对外售卖,基本销往本乡镇和临近的信阳市乡镇,累计销售金额143万余元人民币。2025年12月9日,正阳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6年2月28日,正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几乎在同一时期,被告人高某经营肉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销售的部分猪肉实为自购生猪私宰,与合规进购的猪肉混同销售、共用一个收款二维码。案件办理初期,正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督促侦查机关对当场扣押猪肉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查明进购生猪数量、固定非法销售金额。后经检验涉案猪肉结论为合格,进购生猪31.8532万元人民币,获利3万元人民币。虽然肉品检验合格,但因系未经定点屠宰和法定检疫的私宰猪肉,依法不得流入市场,2026年7月22日,正阳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高某提起公诉。2026年8月5日,正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案手法不同:田某案从生产源头私设屠宰点,将未经检疫猪肉进行销售;高某案从销售终端借合规肉铺的“身份”,将私宰肉与合规肉混同销售。但本质相同——都是对猪肉“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两证两章”这一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刻意规避。
准确定性:为何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们认为,两案虽作案手法不同,但本质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均达到情节严重以上情形,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办案检察官说道。
田某案事实清楚,定性明确。需要重点厘清的是高某案的法律适用边界。高某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部分猪肉有正规进购票据,且私宰肉经检验合格,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逐一厘清:一是工商营业执照不赋予私设屠宰资格,《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屠宰活动;二是私宰肉与合规肉混同销售、共用收款码无法逐笔区分的,结合自购生猪数量、私宰事实及获利情况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三是肉品检验合格排除了食品类重罪,但未经过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程序,依法不得销售,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全面审查研判,正阳县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案被告人提起公诉,精准锁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
依法追诉守住肉类市场统一准入底线
生猪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产业,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作为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的基石。
正阳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审查、精准定性、有力追诉,让两案被告人分别获刑受罚,对两案查获的生猪产品均依法监督做了无害化处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让规避统一检疫规则的行为付出了实实在在的法律代价。
肉品合格不等于程序合法。两案的办理表明:猪肉“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两证两章”的统一规则面前,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私设屠宰点批量外流,还是持证肉铺混同销售,只要刻意规避统一准入规则,就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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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卓婷婷
审核 / 刘胜利
终审 / 孟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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