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授权”,引发微短剧侵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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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海涛 林鸿 杜凡

拿到版权许可协议,上线分发微短剧,结果却被真实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这是不少微短剧平台方正面临的困境。近年来,微短剧以短平快的节奏、高密度的剧情反转等特点受到广大网友青睐。AI技术引入后,剧本价值凸显,版权交易、联合出品的项目数量激增。部分市场主体混淆制作方与著作权人身份,在并未掌握完整著作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许可微短剧版权,形成大量“瑕疵授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支持被授权方在对外赔付之后,依据合同向原本向其交付“原创剧本”的瑕疵授权方追偿损失,为微短剧版权交易敲响警钟。

漫画:穆依

版权流转暗藏坑点,瑕疵授权引发连环诉讼

2023年10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出品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拍摄某微短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微短剧全部完整著作权归属于出资方乙公司,甲公司仅负责前后期制作,无权擅自对外授权使用该剧。

然而,甲公司并未遵守约定。2024年6月,甲公司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剧本对外转让,与丙公司签署《版权许可协议》,对外承诺自身拥有案涉微短剧合法完整著作权及转授权,将案涉微短剧许可给丙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同时合同约定,若因授权内容侵害第三方权益,由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拿到授权之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等四家关联主体合作,根据剧本完成了拍摄,并将成品微短剧投放在某平台小程序剧场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真正的著作权人乙公司发现该作品未经其许可被擅自拍摄传播后,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甲公司属于无权处分,授权行为对真实权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丙公司、丁公司等构成侵权,判决各主体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并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466元。

判决生效后,丁公司与丙公司等关联公司实际履行赔付义务,累计支付款项合计41864元。为统一维权,丙公司等关联公司将自身基于《版权许可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损失追偿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公司,并且完成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丁公司于2026年5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请求判令瑕疵授权方甲公司赔偿全部对外赔付损失41864元。

对外侵权担责,对内按合同追责

庭审当天,原告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源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但本次诉讼属于合同追偿纠纷,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瑕疵授权情形下,许可方应当承担何种合同义务;关联公司债权转让后的追偿权是否合法有效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

原告丁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署的《版权许可协议》,甲公司作出权利无瑕疵保证,现因其无权处分的违约行为,造成多家关联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受让全部债权,有权要求甲公司赔付全部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版权许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当保证授权作品权属完整,不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若引发第三方纠纷,需要赔偿被授权方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结合前案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甲公司仅承担微短剧制作工作,根据联合出品协议并不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属于无权处分,其对外的授权不能对抗真实著作权人,直接造成被授权的多家关联平台被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经构成合同违约。

同时,丙公司等关联公司与丁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把对甲公司的损失追偿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已经有效送达债务人甲公司,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丁公司取得完整追偿权利。

据此,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公司赔偿损失41864元。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还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甲公司负担。

【案后余思】

强化法律意识 维护微短剧行业发展

本案清晰区分了“对外侵权责任”和“对内合同违约责任”:被授权平台即便基于许可合同取得授权,该合同约定只能约束签约双方,无法对抗真实著作权人。一旦授权存在权属瑕疵,平台方需要先行对外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之后再回过头起诉授权方追偿,整个过程耗时耗力,还会面临授权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商业风险。

微短剧作为新兴消费业态,本身属于合法娱乐消费模式,之所以纠纷频发,主要问题来自其经营模式中忽略了对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查。在AI技术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演员、道具、场地等传统因素对作品成功的影响越来越小,剧本已经成为微短剧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其著作权的价值日益提升。未经权利人授权,未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拍摄影视作品,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决抵制。

法官结合本案对微短剧行业作出提示:一是联合出品模式下,著作权归属以书面合作协议为第一判断标准。承制、参与拍摄不等于拥有著作权。很多制作方误以为参与拍摄就掌握版权,但联合出品协议可以直接约定全部著作权归属于出资方,此时制作单位没有对外转授权资格,不可以擅自售卖、许可微短剧版权,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既要面对真实权利人的侵权追责,又要向被授权方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二是版权被授权方不可迷信授权方单方出具的权利保证承诺,必须做实版权尽职审查。采购微短剧版权时,不能仅审阅一份授权书,应当要求交易对手完整提供上游权属证据,包括联合出品协议、原始权属文件、逐层转授权链条,逐条核验著作权人、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转授权权限,并且完整留存全部权属材料。即便合同写好了瑕疵担保赔偿条款,也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发生侵权诉讼,平台依旧要先对外赔钱,后续追偿存在不确定性。

三是关联公司之间的损失追偿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实现统一维权。多家关联公司因为同一份瑕疵授权遭受损失,各个受害主体都单独享有向授权方主张违约赔偿的请求权;各方可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追偿权利集中转让至其中一家主体,完成对债务人的通知后,由该主体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减少重复诉讼,提升维权效率。

四是分清两种法律后果:无权处分的授权,对真实著作权人无效,但是许可协议在签约双方之间依然具备合同效力。真实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传播平台停止侵权并索赔;而被授权平台在赔付之后,可以依据许可合同向瑕疵授权方主张违约责任。

微短剧行业版权流转频繁,版权风险埋藏在合作协议、授权链条的每一处细节。无论是出品方、承制方还是采购分发平台,都应当树立完整的版权风控意识。切莫仅凭口头沟通、单方承诺就开展版权交易,把权属核查前置到签约环节,才能规避连环诉讼的商业风险,守护微短剧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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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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