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虚开”牟利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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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建明 许娟 申露

企业以“有实货、有交易”为幌子,通过超额开票、“走票回流”赚取手续费,这样能行吗?

2018年,陈某(另案处理)经营B公司从事鞋类出口贸易,因向小工厂采购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联系A公司“走票”——A公司在与B公司有少量交易的情况下,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8.6%收取手续费。为掩人耳目,资金由B公司对公账户转入A公司,A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回流至陈某控制的私人账户。B公司则利用上述发票,通过财税中介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与B公司对接开票、安排资金回流。

2023年10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A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李某虽与陈某就虚开发票存在共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就骗取出口退税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共谋,A公司仅按开票金额收取手续费,未参与申报出口退税及退税款分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A公司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超开部分无真实交易支撑,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犯罪金额,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生产单佐证的实际业务部分,因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该部分数额应当从虚开数额中予以扣除,再以13%税率计算虚开税款数额。法院遂判决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货虚开”涉税刑事案件,也是外贸行业极易踩坑的高发违法情形。长期以来,不少企业误以为“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有实际业务往来”,就可以随意开票、超额开票,不会触犯刑法,这也是此类涉税违法案件并不鲜见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确立了以侵害国家税款法益为核心的裁判标准,强调定罪量刑必须坚持实质审查、罪责刑相适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交易真实情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关键事实综合评判,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

本案中,A公司虽存在少量真实业务,但刻意超额开票、通过走票收取手续费牟利。同时,在案证据证实A公司并未参与出口退税申报、未获取退税款,无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结合上述事实最终认定,A公司超额开票部分无真实交易支撑,已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不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裁判既严厉惩治恶意虚开涉税犯罪,也为企业规范财税管理、防范涉税刑事风险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法官提醒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开具发票应当如实反映真实交易内容。虚开发票、“走票回流”、虚构交易单证均属于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务必规范内部财税管理,摒弃侥幸心理,坚守合法合规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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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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