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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金义
路灯作为城市基础民生设施,承担着夜间道路照明、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功能,正在运行的路灯供电电缆,属于受刑法保护的电力设备。现实中,部分行为人法律认知存在偏差,误以为盗窃少量线缆只是普通小偷小摸,却不知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已然危及公共安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026年9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割市政路灯电缆,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4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外出意图伺机盗取电缆。行至新源县天山西街,其发现路灯灯座处裸露的电缆后,使用断线钳实施剪割,电缆瞬间迸出火星,张某见状停止作案。其后,张某驾车转移至江额尔森街,在道路南侧绿化带内找到路灯供电电缆,剪断后搬运装车返回住所。凌晨四时,张某再次返回该路段,将道路北侧路灯电缆剪断窃取,携赃逃离现场。当日17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被盗电缆。
经法庭审理认定,案涉电缆系市政正在投入使用的路灯供电线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明知该线缆服务于公共照明,仍故意实施剪割、窃取行为,该行为直接破坏路灯供电系统,对夜间通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量刑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不少人以被盗线缆价值较低为由,认为此类行为仅属于治安违法。但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盗窃财物数额作为入罪的核心标准,只要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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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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