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为平台合作司机投保,司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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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别文文 詹童)"黄法官,保险公司已经把40万元打到我们账上了,谢谢你们……这笔钱对我们家来说太重要了。"近日,货运司机李师傅家属打来电话,向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黄勇表示感谢。

2025年10月,货运司机李师傅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李师傅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家中有年迈双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他的骤然离世让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悲痛之余,李师傅的家属了解到,与李师傅长期合作的物流公司此前考虑到货运行业风险较高,为包括李师傅在内的一线司机均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李师傅家属拿着保单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为李师傅投保,双方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保费一直按时交,人也确实因意外离世,怎么白纸黑字的保单就不算数了?”拒赔结果让家属既不解又无助。在交通事故案件办结后,李师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物流公司为平台合作司机投保,究竟是否具备保险利益?这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核心法定要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若无此利害关系,保险合同可能自始无效。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全案证据逐一细致核查梳理:货运合作协议、李师傅亲笔签署的投保同意书、正式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随着证据链条逐步完整,案件关键事实逐渐清晰。经审理查明,李师傅生前不仅明确知晓物流公司的投保事宜,更亲笔签署了投保同意书,自愿认可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货运合作关系,具备事实上的保险利益关联。

与此同时,另一个关键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已核对被保险人名单、收取保险费并出具正式保险单,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却以“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

“本案中,李师傅亲笔签署的投保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愿的直接体现。物流公司为其投保,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保险公司承保时已审核材料、收取保费,出险后再以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办法官对案涉法律关系作出清晰认定:物流公司与李师傅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利益关系,且投保行为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最终,郧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家属全额支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判决书送达后,保险公司认可法院裁判观点,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这桩让人揪心的民生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司法为民的坚实根基,蕴藏在每一件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里,件件连着群众的切身冷暖,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最直接的窗口。一笔保险理赔的兑付,撑起的是家庭抵御风险的底气;一起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筑牢的是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每一件案件的妥善处置,都是在为民生幸福添砖加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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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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