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品超量添加亚硝酸盐致消费者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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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制品超量添加亚硝酸盐致消费者中毒

一厨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刑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作者:姜郑勇 梅本鑫 彭屏

为延长卤制品保鲜期、提升外观色泽,违规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对外销售,致两名消费者中毒。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905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4年10月,孙某某应聘至翠屏区某镇一农家乐担任厨师,主要负责炒菜及酒席制作工作。2025年3月起,应该农家乐负责人要求,孙某某开始制作卤菜并出摊去镇上赶场售卖。为给卤制品增色保鲜,在明知过量食用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孙某某仍私自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亚硝酸盐违规添加至其制作的猪头肉、猪耳朵、缠丝肉等卤制品中,对外销售牟利。

2025年4月4日,两名消费者购买该农家乐的卤制品食用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立即介入调查,对涉案亚硝酸盐、卤水及剩余卤制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该卤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经统计,自孙某某开始制作、销售涉案卤制品至案发,其涉案销售金额共计2905元。2025年6月10日,孙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制作卤制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民生底线、法律红线。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虽涉案销售金额不大,但亚硝酸盐作为国家严格管控的食品添加剂,过量摄入会导致中毒,长期摄入更会增加患癌风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孙某某为追求经营利益,心存侥幸、明知故犯,违规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现实威胁,破坏了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实刑、判令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既是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立场的鲜明体现,彰显了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在此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刑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坚守诚信经营底线。食品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生产经营流程,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购买卤制品等散装食品时,要选择正规经营、资质齐全的商家,仔细观察食品色泽、气味,若食用后出现不适,应及时就医,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各方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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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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