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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吴宣萱
身边的事儿
今年9月,小丽与小红一同外出务工时,因开玩笑产生误解。事后,小丽认为小红开玩笑失度,越想越生气,遂到小红家中找其理论。由于小红不在家,小丽便在小红家人面前辱骂小红。小红回家后得知这一情况,打电话向小丽讨说法,双方在通话时又起了争执,小丽再次对小红进行辱骂,小红家人报了警,民警出警后及时制止。因小丽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多次公开辱骂小红及家人,引起多名村民围观,小红认为小丽的行为对自己及家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将小丽诉至光山县法院。
判决结果
今年11月12日,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小丽向小红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另外,行为人拒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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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李宗文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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