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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确保公司法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当前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为准确理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首先,《规定》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即有利溯及规则,适用新法更能够体现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才赋予相关条文溯及适用的效力。其次,《规定》严格将溯及适用的条文限定在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具体细化规定中。《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利溯及规则的实质性修改、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赋予溯及力。最后,在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对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务必持审慎态度,对是否溯及适用存在争议的,要及时通过法答网、报送上级法院管辖等方式统一尺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尽快培育典型案例推送人民法院案例库。
《规定》不仅重申了时间效力的一般原则,还针对公司法的特性分类型规定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例如:
针对合同、公司决议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规定》具体列举了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决议等情形;针对合同履行问题,《规定》具体列举了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等情形。《规定》的此种体例安排有利于提高找法的效率。
公司法施行后,如何做好公司法与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最高法介绍,公司法施行后,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尚未被废除,存在法律适用的空档期,有必要对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作出说明:
一是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原理一致、不存在冲突时,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可以继续适用。例如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内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仍可以适用。二是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内容不一致、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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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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