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交易、买卖虚拟货币洗钱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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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晓露 通讯员 鲁 健)近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2021年下半年,陈某联系施某通过买卖虚拟货币U币,为上游犯罪洗钱牟利。2021年9月,陈某投资50万元购买U币并负责指挥,施某负责换取U币、从中联络并做交易担保,唐某负责买卖U币具体操作。陈、唐二人又陆续邀约了黄某、邱某、林某等人充当取现手,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和取现。每交易1万元,陈某、唐某就从中抽取120元,其中取现手获利40元,剩余80元由陈某、唐某按三七分成。经鉴定,该团伙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9日取现244笔,共计36695815元,陈某、唐某等人分别获利20万元、12万元不等。

后来陈某、唐某觉得上述模式风险太大,遂考虑改变“经营模式”,转而使用京东商铺虚假交易来牟利。2022年1月中旬,二人与黄某、邱某、林某共同出资110万元,注册了京东商铺专门用于虚假交易,实际上是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牟利。该团伙将京东店铺内生成的订单号和二维码发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关联制成充值入口的跳转链接,这样赌客扫码充值的钱就直接进入陈某等人的京东商铺账户内。

经鉴定,该团伙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共计收款24244笔,金额12063908元,陈某、唐某等人分别获利5万元、2.4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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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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