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标会”非法集资761万余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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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影响金融秩序,还危害群众财产安全。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钱某以“标息”方式先后发起6届标会,组织他人入会认阄,每勾标会每阄会金2000元,每月开标一次一阄,并约定,每勾标会第一阄不竞标,会员按认阄数每阄交会钱2000元给会首,第二阄开始竞标,会员以暗标方式往上标息,标高者中标接会款,未中标者每阄支付2000元扣减标息的本金会钱,已结标者每阄支付2000元会钱,钱某负责收齐会钱给中标会员。2015年11月,钱某发起的6届标会烂会停止运转。通过6届标会,钱某先后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7613753元,造成会员直接经济损失838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6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烂会后与有损失的28位会员达成结清或还款协议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立烽 曾繁燊)

■法官提醒■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作为一种非正规的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间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利率高、涉众性强,很容易滋生非法集资犯罪并且触碰到高利放贷和非法放贷的法律红线。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切莫贪小利,最后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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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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