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旅游服务纠纷典型案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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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接旅游者举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威海四日游”旅行团,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且旅游行程体验差,导游服务态度差。

 

接报后,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立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核查,该旅行社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该公司发往“威海四日游”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显示该团由31人组成,团名:威海四日游,旅游者代表签字栏仅有姚某某一人签字,无其他30名旅游者委托相关材料。后经调查,该旅行社“威海四日游”行程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情况属实。调查中该旅行社负责人主动提供其他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线索(另案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历史违规记录,该公司属首次违反该项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10月16日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合同是维权核心 未签合同导致行程变更、服务缩水、安全事故等纠纷时,游客难以举证,权益无法保障。

 

警惕“口头协议” 旅行社以“熟人关系”“低价优惠”为由不签合同属违法行为,游客应主动要求签订规范合同。

 

重点核对条款 合同需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违约责任等,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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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文旅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 李昂

审核 / 王文娟

终审 / 孟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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