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聪明人”“挂床住院”失诚信 扩大损失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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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住院时间往往是确定被侵权人损失金额的重要依据,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密切相关。但一些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造成医疗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近日,汝南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挂床住院”请求的部分损失,被法官依法驳回。

被告韩某(15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商场停车场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原告方某(67周岁)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在事故发生10天后自行前往县人民医院就诊,共计住院36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方某将韩某和韩某母亲黄某诉至法院。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作为其母亲,对韩某负有监护职责。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方某的损失,韩某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韩某首先应当以其本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母亲黄某赔偿。方某虽住院36天,但仅有8天使用了药物治疗,且系在事故发生10天后才前往医院就诊,因此其住院36天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结合方某的伤情、年龄、身体状况、诊疗经过,酌定方某合理的住院期间为16天,后20天产生的费用,属于方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韩某、黄某赔偿原告方某6203.27元,驳回方某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

所谓“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指伤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却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等不正当目的而故意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法官可通过病历记载的诊疗经过、用药记录并结合伤者的伤情、年纪、身体状况等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挂床住院”行为。“挂床住院”看似“聪明”,实则违反了医疗规范和诚信原则。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绝不支持通过不当手段扩大损失、索取额外赔偿的行为。对于“挂床住院”的不诚信行为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子女不可逾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驾驶电动车”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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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侯恩世

审核 / 刘胜利

终审 / 赵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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