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须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摆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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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

应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摆在首位,正确行使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1日下发通知,对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明确部署,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除恶,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也是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目标上看,扫黑除恶工作具有现实性、急迫性、必然性、长期性。作为对刑事案件行使审查与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来说,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统一认识,并对工作及时作出全面部署,是非常必要的。

应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摆在首位,正确行使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原则,指的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对黑恶势力的领导者、组织者等骨干核心分子从重惩处,对初犯、未成年人等从轻发落。准确原则,指的是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办案质量。有力原则,指的是除黑必尽,应一查到底,找出“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确保扫黑除恶取得实效。

从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上看,各级检察机关除对办理黑恶犯罪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与配合之外,还应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刑事司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案不移送、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现象。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和反馈机制,确保对黑恶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这场扫黑除恶大战,涉及到许多重要概念,应与各地和各领域的实际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理解。如以“扫黑除恶”取代“打黑除恶”,揭示了当前黑恶势力以隐蔽方式攫取利益且多领域扩散的新情况。扫黑除恶是一场长期的斗争,是反腐败走向长效机制的必然命题,正所谓“打虎”不止、“拍蝇”不息。扫黑除恶,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坚决扫除黑除势力,才会有一方安泰,人民的发展权才有切实的保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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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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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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