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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如办卡、充会员等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许多行业广泛应用,但现实中,消费者常陷入“充值容易退钱难”的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现象,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美发、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信等多个领域。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表面双赢局面的背后存在有巨大的潜在风险: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知情权、信息隐私权等难以得到保障外,消费者还会遭遇终止消费退费难、出现问题维权难等问题,一旦遇到不良商家卷款跑路,消费者预付的费用就有“打了水漂”的可能。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可以说是为消费者的预付费消费上了一根“保险丝”,为相关商家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不过,尽管《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但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在维权中可能会出现证据难以收集、遭遇“解释权归商家”的霸王条款等。因此,各地还需针对预付费消费的特点,依据《解释》对相关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采取严格而细致的监管手段,加强对预付费消费的常态化监管。
从政府的法制等部门来说,要通过广播电视、图片展览、彩页发放等形式在城市广场、超市商场、居民社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加大对《解释》的宣传,不仅公检法等部门要吃透精神、准确运用,相关的商家也要熟悉具体规定并按要求落实,广大消费者更要清楚自己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权利,从而保障预付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从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来讲,要从预付费消费商家申办有关手续时就要严格标准,对其实行信用管理。对信用好的商家实行备案公示,以便消费者选择消费时参考。执法监管部门要按《解释》的要求,明确自己对预付费企业“管理什么”“怎么管理”“如何惩治”等问题,从而实现对预付费消费商家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从消费者自身来讲,要具体分析自己的消费需求,不要受商家的宣传鼓动而一时冲动地预付充值。如果真的需要预付费消费,也要花一定时间对商家的信誉、质量、资质等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有关条款,防止出现“霸王条款”,更要避免口头协定,以防止遭遇侵权时出现维权难问题。
除此之外,对那些卷款跑路或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甚至借“预付费”之名违规变相从事投融资活动的预付费消费企业,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据《解释》予以从严从重严厉打击,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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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河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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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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