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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刘开雄)国家外汇管理局15日对外发布通知,出台一揽子便利化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其中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跨境融资,以及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等方面内容。
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通知明确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同时,在原先试点基础上,将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的“科汇通”等两项政策推广至全国。
在企业跨境融资方面,该通知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同时,还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此次通知缩减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并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相关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说,这是在当时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出台的措施。
李斌表示,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李斌强调,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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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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