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起药品销售需扫追溯码方可进行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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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徐鹏航)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19日联合公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根据通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通知明确,要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

据悉,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购药参保人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渠道,鼓励购药参保人查询追溯码,持购药凭证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同时,国家医保局将加强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聚焦药品追溯码构建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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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社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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