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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刘梦雅)国务院3月20日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节约用水方面的行政法规,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我国行之有效的节水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全面、系统地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从加强用水管理,到完善节水措施,如何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措施。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政策处一级调研员张建功介绍,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区和领域用水粗放低效,节水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张建功表示:“节水工作特别是管理工作,一直缺乏节水方面专门的行政法规,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把节水工作更好地推进下去。这些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节水法规或者规章,这次我们把地方这些好的经验做法梳理出来,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条例》,为我们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节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能够依法节水。”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条例》共6章52条,从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节水制度体系。张建功介绍,在强化用水管理和增强节水措施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任务。
张建功表示:“《条例》规定的针对性比较强,一个是在用水管理方面,主要是制度建设上,比如,建立节水规划制度、加强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节水统计等。再一个是从节水措施方面,主要针对用水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城镇以及非常规用水等,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很强的具体推进措施。比如,在农业方面,提到大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包括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喷灌微灌等先进技术。”
《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张建功分析,《条例》针对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用水户,都明确了法律责任。
张建功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所加强,比如,违反节水‘三同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装备等,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提出了相应的罚款、限制等处罚措施。有了《条例》,对这些违规行为就有了更硬的手段和法律武器。”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到,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等。张建功表示,《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就是将约束和激励相结合。
张建功介绍:“有很多保障性和激励性的措施在《条例》里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提出要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包括鼓励推广节水技术、运用绿色金融政策、推进水权市场等,还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对有明显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张建功表示,后续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条例》落地落实。
张建功介绍:“《条例》出台以后,我们也有一些改革性的政策,比如,用水预算管理、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节水统计等,这都是一些新的制度,原来都是零散的,希望通过《条例》把这些制度进一步成体系地完善起来。我们正在编制落实方案,把《条例》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分解下去,责任明确了,然后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争取推动节水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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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央广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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