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 高空抛物最高拟给予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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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28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记者从会场了解到,草案二审稿增添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文明行为内容、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等不文明行为进一步规范,此外,明确了高空抛物最高拟给予3000元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疫情防控相关文明内容

针对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认真研究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范相关文明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参考外省条例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增加了倡导分餐进食、使用公筷等内容。

明确坐地铁不吃刺激气味食品

公交车上吃韭菜包子,地铁里啃鸡爪、吃榴莲,这种看似无害的行为,在密闭、人多的空间里,就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味道侵害”。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草案)》对类似不文明行为进一步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对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出行、使用网络等方面的文明行为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十二条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应当穿着得体、不说粗言秽语,观看比赛时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等内容;在第十三条文明出行方面,完善了规范行驶、文明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食品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内容;在第十九条文明使用网络方面,增加了不得利用换脸、变声等新技术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完善了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内容。

高空抛物最高拟罚款3000元

针对关注度高、居民呼声强烈的高空抛物问题,《条例(草案)》将该项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单独成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调研时的意见,对我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携犬出户不拴狗链的法律责任,不在《条例(草案)》中再作重复规定,并将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违法载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从车内向外抛物等交通不文明行为合并为一条进行表述,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罚则设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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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河网

责任编辑 / 马琼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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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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