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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北京6月24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有关加强对于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引起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国词或者以故意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建议把歪曲、贬损国歌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得更严格一点,有些行为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次分清楚,遇到类似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建议,部分委员表示赞同。
“十五日以下拘留就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吗?如果屡屡违反,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违法的最高代价就是十五日以内的拘留。”郑功成委员表示。
孙志军委员提出,国歌、国旗、国徽都是国家形象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建议草案参照《国旗法》和《国徽法》,对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表明鲜明的通过国家立法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态度。
“现在改歌词、唱怪调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最多的,很多年轻人认为好玩,甚至觉得有创意,我认为对于国歌绝对不能允许发生这种情况,”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只写了“在公共场合”,建议增加“及公共资讯和媒体上”,禁止在互联网上有损害国歌尊严的炒作。
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陈竺副委员长提出,对于不宜奏唱、播放国歌的不适宜场合,现在定义为私人丧事活动等,这个范围窄了一点,建议参照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中的表述,改为“不得在私人婚丧、娱乐、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的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
梁胜利委员提出,现实当中,一些私人使用国歌作为某种标志,认为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比如在手机上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建议增加“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
(国内时事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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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青在线
责任编辑 / 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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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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