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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为农村户口,自2011年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某陶瓷原料经营部工作,按城镇标准计算,诉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516.16元等。为此,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87939元,被告胡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提供户口本予以证明,原告父母健在并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
区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决:
一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余某。
二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4579.67元给余某。
三
驳回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
余某向本院提供了某陶瓷原料经营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增城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故余某主张本案的赔偿数额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注解
本案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分为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两者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故案件中对赔偿标准的认定十分重要。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明显有失公平,不符合当前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现状。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按城镇标准赔付需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实践中,对城镇标准的认定有所放松,对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只要其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另有证据证明有收入,则可以认定为采用城镇标准。本案中,原告余某为农村户口,但由于其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足以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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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络
责任编辑 / 刘钊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