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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4月27日电(记者 李丽静)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上述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调查令可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调查完毕后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如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且律师持令调查存在安全风险或困难的等五种情形,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规定》强调,律师不可滥用调查令。持调查令的律师若违反《规定》,出现“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等五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人民法院发现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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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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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