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让执行有“力度” 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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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吴康

执行工作就是通过司法“强制力”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但如果碰到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村民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甚至对簿公堂后又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不能只强调执行力度,更要体现司法温度。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便在执行一起同村纠纷案件时,通过找准执法尺度和法治温度最佳结合点,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王某甲及其母亲牛某与被告王某乙系同村村民,2023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原告王某甲及牛某受伤,遂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承担 80%的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被告王某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原告王某甲的丈夫王某丙又与被告王某乙发生互殴事件,随后报警,当地派出所介入。

泌阳法院执行干警吴康了解此事后,本着“邻里矛盾宜解不宜结”原则,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将王某甲及其丈夫王某丙、牛某、王某乙共同请到调解室内,先动之以理,向王某乙释法明理,使王某乙认识到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告知王某乙、王某丙双方打架斗殴的危害及后果,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又晓之以情,向四位当事人阐明“同村同姓本一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等浅显道理。最终双方当事人都主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执行案件与治安案件同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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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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