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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制销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法院: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处刑罚
作者:张梦琪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企业而言,专利权是核心竞争力。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注塑机关节润滑油产品的假冒专利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
2023年7月起至案发,赵某在未经专利权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标注有其专利号的注塑机关节润滑油包装桶设计图,交由包装桶制造商制造带有该专利号的包装桶,之后再提供给润滑油生产商灌装注塑机关节润滑油,并在浙江省温州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销售。
通过这种假冒专利的行为,赵某误导消费者并获取非法利益,累计销售金额47万余元,违法所得11.9万余元。案发后,赵某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假冒专利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赵某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扣押在案的标有案涉专利号的注塑机关节润滑油及润滑油空桶,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创新。假冒专利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更会扰乱行业定价体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因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泊,触犯法律底线,最终付出相应代价。本案由北仑区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伟民担任审判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向社会释放坚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全力保护创新成果的坚定决心。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而守法则是企业生存的基石。广大市场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自觉抵制假冒行为,筑牢守法底线,切莫触碰知识产权的“高压线”,唯有坚守诚信、敬畏法律,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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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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