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作废后收购大量香烟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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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作废后收购大量香烟销售牟利

湖北一无证售卖香烟者被判非法经营罪

近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23年12月6日,李某的父亲(另案处理)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注销。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李某及其父亲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谷城县五山镇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的商店大量收购卷烟,然后在位于谷城县石花镇某村的零售超市进行销售,销售卷烟总额人民币20648.5元。2024年1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联合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零售超市仓库进行检查,查获黄鹤楼(硬蓝)、中华(硬)、红金龙(软精品)等57个品种733条卷烟。同年4月18日,李某退赃人民币20648.5元。经认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499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174.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733条香烟,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被告人李某在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注销后,已经失去了合法经营烟草的资格,却依然大量收购并售卖香烟,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香烟等商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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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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