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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采野菜竟遭蜱虫“致命一击”,保险公司却以“非意外伤害”拒付。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5年2月,王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并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5400元)、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2万元)。同年6月,王某上山采野菜时不幸被蜱虫叮咬,随后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森林脑炎、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然而,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王某母亲杨某认为,儿子的死亡系蜱虫叮咬直接导致,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围,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医疗赔偿金、意外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等共计12.23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系团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意外住院、符合条件的意外医疗费用,承担理赔责任,非意外伤害所致情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杨某主张上述三项保险金,却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身故系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不符合保险责任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保险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被告向其签发保险单,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关系,依法应予保护。
从因果关系来看,引起森林脑炎的病毒并非人体自身产生,而是通过蜱虫叮咬传播,因此导致王某罹患森林脑炎的直接原因是蜱虫咬伤,该咬伤作为整个损害后果的启动因素,亦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蜱虫咬伤事件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的规定,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蜱虫咬伤导致森林脑炎”属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畴,亦未举证证明已向王某明确告知“因蜱虫咬伤致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故应认定王某的死亡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关于赔付金额及权利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案涉保单未约定受益人,其死亡后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原告杨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共计12.23万元,具体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按保额限额赔付)、意外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2310元、意外补充医疗保险金2万元(按保额限额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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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