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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翔 通讯员 谈珺
基本案情
大美与大勇各自已婚,但于2005年共同生育一女小美,小美自幼随母亲大美生活。因生父大勇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今年,20岁的小美诉至登封市法院,要求大勇支付抚养费21万元。
诉讼过程中,大勇否认与小美存在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大勇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既未到场进行鉴定,亦未缴纳相关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我省历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小美实际生活需要及大勇的负担能力,酌定抚养费按大勇年收入的30%计算,判决大勇向小美支付抚养费1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大勇与小美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二是子女成年后是否有权追要未成年期间父母未支付的抚养费。
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大勇申请亲子鉴定,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属于“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结合其曾向小美支付过抚养费的事实,法院依法推定其与小美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系法定义务。本案中,大勇在小美未成年人期间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未支付,小美有权追要。
小美成年后,大勇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此外,根据我国的普遍情况,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读,无经济来源的,也可以向有支付能力的父母要求抚养费。本案中,小美虽已成年,但仍在高校就读,缺乏生活来源;大勇有固定退休金,具备相应支付能力。故小美有权主张大勇继续支付抚养费。
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父母企图以“拖至子女成年”的方式逃避责任,此类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抚养费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即便子女在成年后主张权利,其在未成年阶段所受权益侵害的事实也客观存在。若仅因子女已成年就否定其追要抚养费的权利,无异于让子女在未成年时承担父母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有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法律否定“以拖代免”的不诚信行为。父母故意拖延支付抚养费,企图逃避责任,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与“义务不可规避”的基本法理相悖,法律对此不予支持。
第三,实现公民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现实平衡。在我国,成年子女在校就读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较为普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教育者)”纳入可主张抚养费的范围,并非扩大父母义务,而是基于现实情况,在父母抚养义务与子女生存发展权之间寻找平衡。只要父母具备相应能力,就应支持子女完成学业,这既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律对公民身份关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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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