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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培训公司单方面变更培训地点,导致消费者上课距离大幅增加,消费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课程费用能否得到支持?日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教育培训公司返还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
2023年4月,陈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陈某及其女儿李某提供早教课程,价格为17914元,课程数为“正课144节﹢赠课6节”,授课地址为甲地。2025年1月,该公司从甲地搬迁至乙地,导致陈某及女儿上课距离由原来的0.6公里变成6公里。陈某多次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课程费用17914元,某教育培训公司亦在约定履行期限内提供相应125节早教课程服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教育培训公司变更了上课地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相距5公里左右,导致陈某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某接受服务的便利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的便利性系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陈某现住址在某教育培训公司原经营场所附近,某教育培训公司变更上课地点,导致陈某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某接受服务的便利性,故陈某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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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