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骗取钱财 女子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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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某些犯罪分子会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披上借款的外衣,企图借以逃避惩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借款的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以借为名骗取李某共计4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购房、购车。

2025年2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抵押,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5年4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5年5月,张某以一审判决认定犯罪金额有误为由,上诉至伊犁州分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抵押,骗取李某45万元,有在案的书证借条、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对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虚构的借款事实而产生认识错误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重点考察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等事实。本案被告人在不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的土地合同骗取钱款,其以“借贷”为表象的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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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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