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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他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老大难。日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拈阄确定鉴定机构,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当事人认可鉴定意见,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33万元赔偿款限期支付。
2024年11月11日14时许,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朝阳大道档案馆路段右转变更车道时,与许某驾驶的三轮摩托发生碰撞,追成许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谭某负全责,许某无责。
许某受伤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5年1月23日住院,在此期间行腰椎体爆裂骨折并椎管狭窄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椎管减压术等手术。许某出院后,于2025年4月14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承保肇事客车交强险、商业性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业费等损失。
要确认许某的损失,必须司法鉴定。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他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老大难。因为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进而一审、二审、再审......导致官司久拖不决。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本案审判人员在各方当事人对确定鉴定机构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建议拈阄确定两个顺位各一家鉴定机构——第一顺位的因故不能鉴定时,由第二顺位的鉴定。
审判人员的建议,得到了各方当事人赞同。
4月18日,审判人员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了具体拈阄办法:在选择每一家鉴定机构时,均由各方当事人从法院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将该机构名单写在一张纸条上,将纸条交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将三张纸条混合后交三方当事人共同推选的一个人现场抓取一家。根据拈阄办法,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当日被确定为第一顺位鉴定机构,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被确定为第二顺位鉴定机构。
5月1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函,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6月1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许某腰1椎体爆裂骨折并椎管占位评为九级伤残,双侧胫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三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进而组织调解。
9月18日,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3万元,于2025年10月8日前支付……
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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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