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名考生驾考作弊 五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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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务工证明和工资流水使外地考生获取驾考资格、考前秘密安装作弊器材、考场附近放置信号接收器,这一套严密的作弊“一条龙”服务,出现在驾考科目一的考场。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组织驾考作弊案,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2023年9月,洪某在安徽省广德市注册成立了某驾培信息咨询服务公司。随后,在洪某的支持和帮助下,何某和孔某分别在安徽省郎溪县和浙江省长兴县注册成立分公司。郎溪分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他人在郎溪县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培训相关科目。2024年9月,洪某和郎溪县某驾校谈好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报名价格等事宜后,由孔某负责在浙江省招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员,由何某在郎溪县某驾校为学员报名,并为学员提供伪造的务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因部分学员不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洪某便找到孙某让其提供作弊器材帮助学员通过考试,承诺按照一名学员1000元的费用来支付。于是,孙某又联系王某协助其完成考试作弊,获利后双方平分。王某遂网购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接收器等用于作弊的器材。

2024年10月至11月,孔某先后招收汪某、蒯某等十几名浙江籍学员来到郎溪县,再由何某为学员出具虚假的务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后,帮学员在郎溪县某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在科目一理论考试前,何某联系孙某和王某,确定由王某到郎溪县为学员安装作弊器材,并在考场外帮助答题,何某负责开车送学员参加考试。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由何某从孔某收取的学员费用中支付王某相关费用。同年11月10日上午,王某帮浙江籍学员蒯某安装好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后,由何某送其去考场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发现作弊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等五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孔某、何某、孙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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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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