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微信交易,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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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已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就货款支付责任应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引起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明确了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

张某从事奶制品批发生意,刘某从事牛奶购销生意。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双方发生过多笔货物交易,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均是通过微信、微信群联系。刘某将客户信息以及需要的货物名称、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根据刘某提供的客户订单进行邮寄。后张某要求刘某支付剩余货款13630元,刘某辩称该笔货款应当由公司支付,双方因货款发生争议,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其所欠货款13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于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微信群联系发生过多笔货物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刘某虽主张其与张某的交易系公司行为,货款的支付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但其并未提交公司的合同、授权、委托或者追认手续,亦未提交其在所称公司任职的身份证明,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交易行为系公司行为,故刘某与张某的交易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刘某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张某货款13630元;张某于收到货款后十日内向刘某开具相应货款的正规发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通过社交平台交易应保留书面合同或授权文件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某与张某进行货物交易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货款的支付责任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货款支付责任应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签订主体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如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公司签署合同或受公司委托的员工代公司签署合同等,且货物用于公司经营,则签订合同属于公司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若仅有个人签字,无公司授权文件或公司事后追认,且货物用于个人用途,应当认定属于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合同义务。此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有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如交易时资金进入公司账户、货物交接使用公司的仓储物流、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等情况,可以作为认定公司行为的关联性证据。

法官提醒,即便通过便捷的社交平台交易,也应注意保留书面合同或授权文件,明确交易主体,避免纠纷。法院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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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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