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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冷淑怡)近日,当事人朱某某风尘仆仆地来到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康庄人民法庭,将一面绣有“思民生解民难 做实事暖民心”字样的锦旗,送到法官王伟手中,对办案法官妥善调解光伏安装合同纠纷案件表示衷心感谢。
2021年8月,朱某某与某光伏发电公司商谈光伏板安装事宜。商定后,朱某某分三次向某光伏发电公司支付定金共计140000元。2021年9月5日,朱某某与某光伏发电公司签订《光伏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将尾款275000元转给某光伏发电公司,但某光伏发电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安装光伏板。
为此,朱某某要求某光伏发电公司返还光伏板购买款项,而某光伏发电公司只退还177500元。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光伏发电公司返还朱某某剩余未返还的255500元光伏安装款,并赔偿其占地损失、违约金和相应利息。
该院康庄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伟积极同当事人双方耐心沟通,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被告某光伏发电公司之所以未能如期履行安装义务,是因为原告朱某某光伏安装相应的资格手续未成功办理,而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过错。
考虑到该案件具有调解可能性,王伟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法律知识,从法、理、情的角度厘清双方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截至协议签订时,某光伏发电公司尚欠朱某某款项共计182500元,将以分期的方式在每月15日前给付朱某某,直至还清;涉案场地上的光伏发电相关设备由某光伏发电公司自行拆除、运回;对于光伏安装与拆除造成的耕地损失,朱某某不再要求赔偿。
案件调解后,王伟主动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进,督促某光伏发电公司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载明的义务,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朱某某100000元,并每月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在执行前化解,督促案件自动履行,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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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