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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吸食“笑气”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浙江一保险公司拒绝车主理赔申请获法院支持
吸食“笑气”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车主朱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上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6月,张某借用朱某的轿车。吸食“笑气”后的张某驾驶该车辆至临海市某乡镇路段时,撞上路边交通标志杆,致使车辆及标志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认定张某因吸食“笑气”存在妨碍安全行车行为,应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2024年11月,朱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拖车费等共计11万余元。朱某诉称,该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载明“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而“笑气”既非毒品,也不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笑气”虽未列入毒品名录,但公安部门一直向公众宣传其危害:吸食“笑气”后会大笑不止、手脚麻木无力、头痛、烦躁,甚至出现精神障碍,严重时可致缺氧、窒息乃至死亡,危害堪比毒品。若将吸食“笑气”排除在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外,不仅会纵容此类行为,还会造成恶劣社会导向,与法律倡导的谨慎、安全、守法驾驶理念相悖。从树立正确社会导向和维护公共秩序出发,吸食“笑气”驾车行为不应被鼓励。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驾驶员张某吸食“笑气”引发事故,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吸食“笑气”后肇事,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该行为妨碍安全行车。保障保险人依法行使免责抗辩权,有利于引领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吸食“笑气”的危害性,维护自身安全与社会安全。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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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